【發布單位】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鄂食藥監函〔2014〕92號
【發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17117.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承檢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商總局《關于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食安辦〔2014〕14號)精神,增強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的針對性,突出問題導向,強化隱患排查,根治農村食品頑疾,根據《全省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鄂食安辦文〔2014〕21號)統一部署,省局決定在全省農村市場開展“四打擊四規范”專項監督抽檢工作。
現將《2014年湖北省農村食品市場專項監督抽檢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各地、各單位立即遵照執行。
2014年9月2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2014年湖北省農村食品市場專項監督抽檢
實施方案
一、組織實施
本次專項抽檢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組織安排,省食品抽檢監測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做好日常具體工作。
二、樣品抽取
(一)抽樣單位。
本次專項監督抽檢共抽取2500批次樣品,抽樣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州局”)承擔,各區域抽取樣品數量和品種分配見附件1。
各市州局要明確專人負責轄區內此次抽樣的協調工作,并于9月25日前按照附件2報送抽樣負責人信息至秘書處。抽樣負責人要統籌、協調、分配轄區內的抽樣工作,原則上參照附件1的品種和數量在農村市場抽樣。
(二)抽樣重點品種和數量。
本次抽檢樣品以飲料、膨化食品、糕點、肉制品、酒類、食用植物油、炒貨及堅果、蜜餞、水產及水產制品、調味品、豆制品、蜂蜜等12類食品為主。各種類樣品抽樣數量見附件3。
抽樣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秘書處統一發放),并記錄被抽檢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注明所抽檢產品的類型。
(三)抽樣要求。
1.堅持問題導向。本次專項監督抽檢重點在于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查出食品安全問題,為專項整治的監管執法提供依據。因此,各市州局抽樣人員在抽取樣品時,要堅決杜絕為完成抽樣任務而抽樣,要與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和本次專項整治相結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在監管中有針對性的開展抽樣工作;各市州在保證抽樣總量不變的情況下,根據現場檢查和抽樣情況,可適當調整抽樣產品類別,有針對性地抽檢產品,為發現問題、查辦案件提供信息。本次專項抽檢的樣品,在全省各市州主城區以外的鄉鎮、農村、城鄉結合部及景區抽取。
2.重點覆蓋鄉鎮。本次專項監督抽檢的抽樣環節和區域應以生產環節的小型生產企業和小作坊,流通環節的小超市、食雜店、農貿市場、集市等(包括現場制售食品),消費環節的餐飲店、早點攤等為重點。抽樣點應覆蓋本行政區域內50%以上鄉鎮,且一個抽樣點同類產品只抽1個樣品,不同樣品不得超過2個(含2個)。
3.控制抽樣比例。流通環節抽樣比例控制在總抽樣數量的50%左右,生產環節抽樣比例控制在總抽樣數量的30%左右,消費環節抽樣比例控制在總抽樣數量的20%左右。各地抽樣時,要突出本地產品、農村市場消費量大的產品。
4.做好監檢結合。抽樣時,各地要按照《全省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展開調查處置;要嚴格規范抽樣程序,履行抽樣手續,為監督抽檢的后處理奠定基礎。
5.特殊樣品抽樣和檢驗要求。除現場制售預包裝糕點食品外,其他預包裝產品的保質期從采樣之日算起應不少于2個月。現場制售預包裝糕點食品應在樣品抽取后當日或次日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在樣品接收當日開展微生物指標的檢測。專項整治行動中,各地發現食品原輔料存在安全隱患的,可適當抽取樣品。
(四)樣品處置。
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秘書處統一發放)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抽樣單位依據附件4要求,將抽取的樣品(包括備樣)及時送達指定承檢機構。
所抽樣品如有特殊儲運條件要求時,在樣品運輸和儲存過程中要滿足樣品明示的儲運條件。散裝糕點、散裝肉制品、水產品、散裝水產制品、散裝豆制品、飲料等散裝食品應低溫保存及時送檢,避免出現樣品變質現象。
(五)時間要求。
為結合我省農村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時間安排,各市州局必須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樣品的抽取和寄送,并按照附件5格式填寫樣品信息匯總表報秘書處。
三、樣品檢驗
(一)承檢機構。
承擔本次檢驗任務的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武漢市食品化妝品檢驗所、三峽食品藥品檢測中心、荊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二)樣品檢驗。
承撿機構應嚴格依據12類產品監督抽檢實施細則開展檢驗(秘書處統一公布12類產品監督抽檢實施細則),在樣品送達后15日內完成樣品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三)報告發送。
承檢機構于報告簽發2日內將不合格檢驗報告寄送至抽樣單位和秘書處。秘書處收到報告后24小時內報送省局相關處室。
(四)時間要求。
11月10日前,承檢機構要填寫抽檢結果匯總表(附件6)報秘書處,并將所有檢驗報告發送至抽樣單位和秘書處。秘書處匯總各承檢機構檢驗數據后及時報送省局。
(五)注意事項。
1.檢驗資質。承檢機構應具備相應檢驗產品和項目的資質。因本次專項抽檢時間緊、任務重,確無資質的檢驗機構,可在本次承檢機構中選擇有資質的機構分包檢驗項目,但必須要求分包機構按時出具檢驗報告。
2.項目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判定。
3.信息報送。檢驗中發現檢出有非法添加物、致病菌時應在24小時內上報秘書處和抽樣機構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判定原則。
1.當全部項目均可進行判定時,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檢驗的項目全部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
(2)檢驗的項目有不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GB××××-××××《××》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當檢驗項目中有部分項目未指定判定依據時,不能作出單項判定的項目僅出具測試數據,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可以判定的項目全部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單項結論見續頁,其它項目符合標準要求”。
(2)可以判定的項目有不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單項結論見續頁,××項目不符合GB××××-××××《××》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問題樣品處理
不合格樣品的異議處理和后處理參照《2014年食品監督抽檢年度安排》(鄂食藥監函[2014]16號)執行。
風險隱患的處置參照《2014年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實施方案》(鄂食藥監辦文[2014]56號)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抽檢經費。此次專項抽檢經費,由省局統一劃撥至承檢機構。抽樣經費500元/批次,抽樣單位完成所有抽樣任務后,向承檢機構提交相關抽樣資料,承檢機構核實無誤后付款至抽樣單位。
(二)其他要求。參與專項監督抽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抽檢的信息,不得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和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